新能源化学储能与动力电源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研究院的内涵建设,统筹科技资源,形成科技创新合力,鼓励研究院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科技开发,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盐城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结合研究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的目标是:策应国家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需求,提高本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发关键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立足盐城,面向省内外新能源汽车和配套动力电源生产企业,进行基础及应用研究。

第三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电动汽车电池充电与管理、电池电极材料、电池电解质与隔膜材料等领域,进行基础和应用研究、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研制充放电设备样机及其新能源汽车产业关键部件,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培养该产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为政府决策提供资讯、技术咨询服务,以促进江苏省和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职责

第四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

2. 组织制定研究院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负责研究院的整体推进工作。

3. 研究院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在原有的研究团队的基础上凝聚人才队伍,凝练方向,做好各级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各级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合力打造新成果。

4. 完成研究院科研任务,为学科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涵盖本研究院的各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研究院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研究院确立总体定位、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对研究院的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研究院工作或开展合作研究。

2. 评议研究院的科研进展和研究成果,审查和建议研究院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

3. 委员会成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研究院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研究院院长是该技术领域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同时是研究院研发项目的整体协调者,组织和领导研发团队,合理利用研发资源,确保资源投入集中而高效。研究院院长负责研究院建设的全面工作,组织制订研究院建设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完成研究院建设任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质量,落实相关日常工作,带领团队实现研究院建设目标。

三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院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来研究院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九条 研究院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的建设与效能发挥,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及时完善和整理相关科研数据、日常管理资料,并确保研究院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研究院必须以学术交流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汇报工作,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评价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据。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研究院的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学术开放和交流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邀请行业知名专家进行讲座或学术交流,把脉和指导研究院的科研开发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研人员科研创新能力;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财务预决算由盐城师范学院审定。日常支出由研究院负责人负责审批。

  安全

第十三条 研究院实验室是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全体科研人员需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研究院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研究院负责人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研究院负责人要与科研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科研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十六条 在节假日期间,研究院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能源化学储能与动力电源研究院负责解释。

                           新能源化学储能与动力电源研究院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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